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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答: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 第十九条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 、交存方案进行补建。当前我市已经制定出台《关于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方案》,正在加快推进专维资金补建、续筹等工作。
    答:公共收益指的是利用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如电梯间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如果物业服务人违规挪用、使用公共收益的,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是指以小区业主大会为委托人、物业企业为受托人、业主为受益人,将物业费、小区公共收益等设立为信托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企业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障款,用于一线员工的补贴及小区维修基金,以此构成业主信任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忠诚业主的信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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