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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视频解读

一问一答
    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到合同签约时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答:此前示范文本的特别提示仅包括非住宅不得作为住宅销售,水电费用高于住宅、不能办理落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内容。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把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了一次集中整合,增加了预告登记、公积金贷款、专项维修资金、税费缴纳、房屋正式编号、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多次处分违约条款、标准适用等提示,并整合为出卖人须知、买受人须知、买卖双方须知三类共23条进行提示。通过这种设计,购房者可快速了解商品房交易有关知识,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答:2026年5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BF--2026--0116)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BF--2026--0120),供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参照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针对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约定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不得加重买受人责任,不得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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