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6年5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BF--2026--0116)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BF--2026--0120),供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参照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针对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约定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不得加重买受人责任,不得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