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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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物业管理改革创新持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进一步强化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宜居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将于2026年上半年评价周期结束后发布第一次试评价结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17日
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评价及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归集评价信息、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项目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全面覆盖、权益保护原则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包括评价指标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结果异议申诉、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指导住建房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责任落实,推动党建工作与行业发展相融合,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评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提供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归集、信息核查、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区物业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加分信息、企业扣分信息三方面构成。 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企业经营情况等评价指标。 企业加分信息主要包括接管项目、获得荣誉、物业收费、党建融合等评价指标。 企业扣分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等评价指标。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实行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仅管理一个项目的,直接按评分指标计算分值;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多个项目的,分两个维度进行评价,涉及企业信息评价得分项直接按评分指标计算分值,涉及项目综合信息评价得分项,按照每个项目综合信息评价得分累加后除以总备案项目数量计算。具体加减分事项详见《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第七条 综合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本评价周期所有参与综合评价企业的记分分值从高到低按比例划分,记分排名在前10%(含)的企业为A级,10%至50%(含)的企业为B级,50%至90%(含)的企业为C级,排名后10%的企业为D级。一个评价周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在管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纳入当期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价周期为6个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届满后重新评分。 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编制《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明确各评价指标的得分标准、数据来源、评价周期等。 《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根据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归集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对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初步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参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初步评价结果,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异议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对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评分后,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主动公开,供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关单位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登录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涉及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与行政执法系统对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采集;涉及相关街道(乡镇)、社区评价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登录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及周期进行评价;涉及相关奖励、宣传报道等加分内容的,由各企业自行申报,区住建房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按照“一主体一档案”原则,依托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评价档案,将企业相关评价信息、异议信息、评价结果等,一并记载或者存入评价档案,实现评价工作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并通过“京通”小程序向社会公开,供业主查询、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等级分类情况,对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对评价等级C、D级企业所承接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各街道(乡镇)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八条 在选聘企业、评优评先、财政性资金奖励(补贴)等活动中,鼓励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综合评价结果较好企业。 按照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评价结果在政务领域的部门共享,在保障企业权益基础上,探索推进评价结果在“信用+”惠企活动中的社会化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京建发〔2022〕75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