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低收入住房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其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调整到初审环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
2、初审公示时间10天
申请人家庭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并提出初步配租意见。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1、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2、复审时间10个工作日
3、公示时间5天
4、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5、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对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6、(1)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有关家庭申请后,应会同社保、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资产、婚姻等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对数据比对核查不通过的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及异议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 25号]文件规定,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注:复审公示在在各区政府网站予以发布。为方便服务群众,我委抓取相关信息在此板块展示,如有异议请联系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联系电话:010-544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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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询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备案通过的家庭。
温馨提示
1、配租公告由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并在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2、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根据《2025年3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复核公告》要求资格审核复审公示在各区政府网站予以发布。为方便服务群众我委抓取相关信息在此板块展示,如有异议请联系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联系电话:010-544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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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单位将与承租家庭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录入信息系统后,承租家庭可在此查询到合同信息。
温馨提示
“根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同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本栏目发布违规典型案例,公示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将不再保留相关信息。若暂无新增公示内容,本栏目将暂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