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条件
京籍家庭:无房可以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已有2套的住房的,可在五环外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京籍成年单身人士: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在五环外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现役军官或武警警官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和军官证或警官证,以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购房条件
在京无房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的,可购买1套五环内商品住房。
在京无房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2年的,可购买1套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
已有1套住房的,连续缴纳2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可在五环外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所需材料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购房条件
在京无房且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港澳台侨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所需材料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其中,港澳居民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购房条件
持有工作类或记者类居留许可在境内工作且无房的外籍家庭,可购买一套。
所需材料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其中,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中文译本公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温馨提示
共有权人之间转让共有住房产权份额的,不需要购房资格核验。
赠与住房的,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
继承住房的,继承人不需要购房资格核验。
如果对复核有异议,可以按照提示到相应单位进行复核。
| 复核类型 | 携带材料 | 地址 | 咨询电话 |
| 1、对房产审核结果有异议 |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线下)。 | 购房人可至任一区交易服务窗口 提交材料申请办件。 | 各区地址电话,详见附件各区公开电话表 |
| 2、对身份户 籍 信 息 核 验 结 果 有异议 | 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无身份证 的可不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 | ||
| 3、对婚姻信 息 核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应与申报一 致)、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 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等上述材料的原件。 若为国外法院判决离婚,还需提供北京市四中院 裁定书。 | ||
| 4、对未成年 子 女 信 息 核 验 结 果有异议 | 家庭成员身份证,抚养关系证明(包括离婚证和 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材 料原件。若抚养权有变更,还需提供证明抚养权 变更的生效法律文书。 | ||
| 5、对《北京 市 工 作 居住证》信 息 核 验 结 果有异议 |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北 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原件。 | ||
| 6、对连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核 验 结 果 有异议 | 所提供的社保资料应能显示审核时间段社保缴 纳情况。 (一)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存 所需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 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原件、北 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补缴信 息)原件。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缴存 所需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中央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 ||
| 7、对港澳 台 侨 信 息 核 验 结 果 有异议 | 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内地通行 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华侨提交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信 原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原件。 | ||
| 8、对外籍 人 员 信 息 核 验 结 果 有异议 | 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中文译本公证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身份证、临时住宿登记表原 件。 | ||
| 9、对连续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信 息 核 验 结 果有异议 | (一)自行申报纳税人申请复核的应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 (3)税务机关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律师合伙人、会计师合伙人或其他委托代征申请 复核的应提供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2)律师证或会计师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 息告知书》原件; (5)税务机关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北京市丰台区 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市政务服 务中心 1 层 C 岛 综合受理窗口 | 010-8915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