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现就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中有关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对买受人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其他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三、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研发、工业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