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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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革方案》(京政办发〔202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照图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202号)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一体化融合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质效,坚持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原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底线,强化过程监管,优化管理方式,落实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两个事项建设过程融合、验收一体,实现老旧小区整体消防安全性能改善和提升,切实筑牢民生消防安全防线,打造宜居安居的民生改善综合体。 二、具体要求 (一)严格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且满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严格对改造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以外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属于《暂行规定》中其他建设工程情形的,规范开展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无需开展消防验收及备案。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改变使用用途,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基础类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外立面更新(其中涉及到的外墙保温材料除外),内部道路、照明、绿化等环境整治,水、电、气老化设备管线更新等; 2.对建筑内部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或更换(仅限同原设计参数); 3.对建筑外部配套消防供水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取水口等实施维护保养或更换(仅限同原设计参数); 4.对建筑实施结构抗震加固; 5.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单独列明,并由参建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三)优化消防验收及备案方式。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已组织开展进场复验的外墙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屋面防水材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备案抽中检查阶段无需进行材料实体检验,通过抽查相关资料及报告检查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等要求,保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推动参建单位将消防施工质量管理融入自身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将老旧小区消防改造内容纳入质量监督检查重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质量隐患。 (三)加强部门联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设计质量问题,应将违法线索移转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