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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视频解读

一问一答
    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解危第一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解危治理责任,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杜绝危险隐患扩大。 根据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建议,分别采取解危治理措施:一是观察使用:按照鉴定报告明确的条件和时限使用,期间必须加强日常巡查、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二是处理使用:应当立即搬出危险部位,及时委托专业单位维修加固,彻底解除危险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三是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严禁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违法出租危险房屋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对单位可处最高50万元罚款;严禁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
    答:夯实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是本次立法的基本思路。《条例》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七项责任:一是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二是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修缮;三是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鉴定;四是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五是告知并督促房屋建筑使用人安全合法使用房屋建筑;六是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但不得以委托为由拒绝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
    答:《条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房屋建筑,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在施工前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共同决定,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违反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尚未完成整改的,房屋建筑依法转让时,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将对受让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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