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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能否变动?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居北京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9日

  答:《条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房屋建筑,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在施工前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共同决定,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违反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尚未完成整改的,房屋建筑依法转让时,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将对受让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建筑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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