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 第十九条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 、交存方案进行补建。当前我市已经制定出台《关于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方案》,正在加快推进专维资金补建、续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