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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视频解读

一问一答
    答:《概算消耗量标准》和《通知》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1日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应按本《通知》执行;2026年5月1日前,已按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编制并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发生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遵照双方签约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关要求,约定应于2026年7月1日前提交初步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合同双方可选择适用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应于2026年7月1日后提交初步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必须依据《概算消耗量标准》并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答:《概算消耗量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同根同源,均基于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概算消耗量标准》中未包含的生产要素数量,可依据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中相应的项目确定,如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   因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需修订时,修订期间我委已按相关规定,适时发布了相应的动态调整文件的,概算编制人可按该调整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中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答:《概算消耗量标准》与《概算定额》相比,组成内容、作用及内涵等方面均有调整,导致计价规则相应变化。具体包括:   一是表现形式上采取量、价、费分离的方式编制,剥离了生产要素单价、脚手架和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费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等传统概算定额中的经济属性部分,内涵上回归了该标准属于技术标准的本质特性。   二是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施工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应按“工程造价信息价”确定,但其未包括的市场价格,概算编制人应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合理确定。   三是改革了传统概算定额中非实体项目按固定费率计价的规则,应由概算编制人按市场化计价方式自主测算确定,且不得低于“费用指标”的中间值,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等须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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