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环节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 问: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取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4号)等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
  • 问: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路径是什么?

    答:
    一、依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97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填报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相关规定,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www.bjjs.gov.cn)登录“办事大厅系统”填报信息。三、填报路径为:办事大厅-申办业务-07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问:工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

    答: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取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4号)等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问:工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想从事工程建设类招标代理相关业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一、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进行“新企业注册”。 二、企业按照交易信息网上公布的“CA锁办理携带资料指南”办理CA电子锁。业务咨询电话:北京CA 010-62340312(总包)、颐信CA 010-62340645(总包)。

评标专家管理

  • 问:专家管理分工问题

    答:
    一、依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市建立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资源。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
  • 专家管理分工问题

    答:
    专家管理分工问题。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投诉处理

  • 问:如何进行投诉?

    答:
    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招投标栏目查阅相关办事指引。
  • 问:对投诉主体的要求是什么?

    答: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问:投诉的时限是多长?

    答: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问:投诉的受理时限是多长?

    答:
    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
  • 问:投诉的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问:投诉书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问:投诉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 问:投诉书的递交方式是什么?

    答:
    通过电子化平台递交、现场递交。
  • 问:应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还是区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答:
    执行市区两级分工的有关规定,具体按照《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283号)及配套通知的要求。
  • 投诉的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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