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取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4号)等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办人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三、依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97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填报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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