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招投标栏目查阅相关办事指引。
答: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招投标栏目查阅相关办事指引。
答: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答: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
答: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答:(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答:通过电子化平台递交、现场递交。
答:执行市区两级分工的有关规定,具体按照《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283号)及配套通知的要求。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编办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
通过电子化平台递交、邮寄递交或现场递交
执行市区两级分工的有关规定,具体按照《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283号)及配套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