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应在哪里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北京市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为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的,可以通过已对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规范要求,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收到信息后12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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