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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一问一答
    答:《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未涉及消防设计内容的,不需开展消防验收(备案)。
    答:按照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别说明:特殊建设工程的竣工图纸应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其他建设工程的图纸分2种情形:属于开工前需上传施工图的,竣工图纸应与经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加盖电子签章二维码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相符;不属于开工前需上传施工图的,竣工图纸应与以经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图签签署完整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相符。
    答:建设单位应落实首要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图纸及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确保图纸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相一致。
    答:(一)告知。住建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或在线平台,一次性告知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申诉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内容。(二)申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备案表,自愿承诺符合住建部门告知的内容和其他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三)办理。住建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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