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
结合自身意愿,保障对象宅基地上无房的可选择新建房屋解决住房安全。
宅基地上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经评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可选择新建翻建或加固改造解决住房安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1、享受过抗震节能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加固改造)、2017年以前(含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2018-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改造)政策的保障对象,不享受本次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2、2018-2020年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保障对象,仍可实施改造,但不享受本次市级补助资金。
3、纳入山区搬迁工程计划的,可以由保障对象从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山区搬迁政策中选择一项适用。
温馨提示
可参照《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1-8、09BNX-1)、《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性图集》和《北京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和施工。
开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京政发(2020)1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要求进行实施与验收。
答:根据《北京市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工作方案(2021-2025年)》(京建发〔2021〕182号),目前我市市级财政按照差异化补助标准对各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工作给予补助:对生态涵养区(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按照4.7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城及副中心(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按照4.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中心城区(朝阳、海淀、丰台)按照3.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应积极安排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的补助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应达到6.8万元/户以上。对于实际投入低于6.8万元的,区级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答:根据《北京市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工作方案(2021-2025年)》(京建发〔2021〕182号),目前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的保障对象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