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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一问一答
    答:该项仅对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项目进行加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依法进行合同备案是物业企业的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行政处罚,并按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答:加分项“月度诉求为零项目”、扣分项“诉求排名前100项目”的“12345”诉求量,均根据市政务和数据局每月提供的与物业企业相关的诉求清单确定。
    答:“参与社区治理”评分细则由各街道(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其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考虑到不同街道(乡镇)的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工作存在差别,该项评分细则由各街道(乡镇)按照治理需求确定。各物业企业可主动与项目所属街道(乡镇)或社区沟通,了解具体评分规则、积极参与社区治理。
    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全国各企业的公共信用评价数据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属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计算得出,并向各省市信用管理部门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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