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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政策解读日
一问一答
    答: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答: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答:《办法》明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实现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适用对象上的全覆盖。《办法》同时设立了危害房屋安全的禁止行为、危房报告和鉴定管理三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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