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由谁负责?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答:建筑物专有部分,主要指的是业主占有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如果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消除隐患。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是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拒不搬出的,由区住建或房管部门书面责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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