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26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要求的继续教育标准,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填写继续教育承诺书,承诺申请人以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