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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问答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查看更多>>>

  • 【本市首次高规格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推进大会,蔡奇发出全市总动员:齐心协力抓好这两个“关键小事”!】

      4月24日上午,本市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推进大会。市委书记蔡奇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两个条例为契机,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抓好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这两个“关键小事”,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健康整洁生活环境,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建设和谐宜居的美丽家园。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市政协主席吉林出席。               蔡奇回顾了北京市多年来在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方面所作的积极有益探索,向长...查看更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202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共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审稿的部分文字作如下修改:   一、将草案三审稿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物业服务人、...查看更多>>>

典型案例,交流互鉴

  • 【多方参与,协商共治,打造规范化物业管理模式,推动非经资产移交小区向市场化物业服务转变】

             基本案情:西城区德胜街道双旗杆东里小区建于上世纪70年代,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共有9栋多层住宅楼、407户。作为非经营性资产类老旧小区,该小区多年来一直是自管状态,没有实施社会化物业服务。2019年6月,根据北京市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政策,该小区由首开集团旗下的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岳恒)接管。2020年8月,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天岳恒为小区正式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非经资产移交小区向市场化物业服务小区的转变。   街道聚焦小区居民“...点击了解详情>>>

  • 【“一带三好”物业服务提升新探索,破解多产权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难题】

             基本案情: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里小区始建于80年代,共61栋居民楼,居民5400户,人口15000余人,房屋产权复杂,包括央属、市属、混产、商品房等,由13家管理单位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一,且存在失管楼栋,居民诉求较多。街道创新实践“一带三好”物业服务模式,实现了小区物业服务全覆盖。   在难以引入一家市场化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为盘活小区资源,激发原有管理单位的服务潜能,解决失管、难管问题,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整体水平,街道依托区...点击了解详情>>>

  • 【用心用情服务,弃管老旧小区变身“美好家园”】

             基本案情:通州区中仓街道中上园5号院小区建于2000年,2003年正式入住,是北京市较早的一批商品房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3栋楼宇,17个单元,200余户居民。在居民入住后的10年时间内,因物业服务水平不高、居民满意度低、收费率低等多方原因,小区陆续更换了四家物业服务企业,自2013年开始,小区彻底进入弃管状态。街道党工委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动小区党员、居民代表和街道社区共同协商推进相关工作,引入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先扶持后自立”,物业进驻...点击了解详情>>>

  • 【多方联动、协同治理,推动无法协商一致的新老物业服务人规范化交接】

             基本案情:甲物业公司是A小区的原物业服务人。2023年8月27日,A小区业主大会通过选聘乙物业公司的决议,但新老物业服务人一直未完成物业交接。贺某等9名业主以A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上述业主大会决议。法院经审理驳回贺某等9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鉴于A小区新老物业服务人无法协商一致进行交接,2024年3月18日,市住建委、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召开新老物业交接问题座谈会,法院就物业交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座谈会讨论...点击了解详情>>>

  • 【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打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快车道】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A小区建设单位乙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了物业费标准。A小区19位业主欠交物业费,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分别向19位业主主张欠交的物业费和违约金。上述案件中18件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1件转入审判程序,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立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业主王某具有约束力,王某享受了物业服务,故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2022年至2024年共计3年物业费的请求。判决作...点击了解详情>>>

百问百答,有问必答

  • 【什么是业主?】

      解读: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业主物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什么是业主呢?业主就是通过合法程序购得房屋,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其中,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除了以上比较普遍的情形,还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业主认定: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因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都可以认定为业主。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物业服务由谁来提供?】

      解读: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人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根据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这也是我们通俗讲的物业公司;第二种是专业单位,一般指提供保洁、秩序管理等专业管理的单位。如专业的保洁公司、安保公司等。第三种是其他物业管理人,主要是为小区物业服务活动出谋划策,帮助小区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的职业经理人模式。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可以有四种形式。

      《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 【为什么需要物业管理?】

      解读:一个小区是由多个业主组成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了房屋住宅外,还存在着诸多公共部位,如电梯间、屋顶、设施设备等,这些公共部位的管理,仅凭一个业主的意见是无法实施的,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商议决定。为了确保小区房屋质量的安全,设备设施能按时维修更换,小区环境的舒适宜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就是现代社区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解读:业主在小区中居住,既享受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条例》中明确了业主享有的11项权利,可以概括为物权赋予的相应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公共部位收益权等。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共9项,包括遵守小区的管理约定、执行业主的共同决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行管理物业;(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