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
承租公租房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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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1.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2.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 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3.分档补贴比例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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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流程 |
(一)承租家庭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携带材料: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资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予以复核。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四)发放租金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2、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