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4〕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印发
京建法〔2014〕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营造建设工程材料供应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在本市建设工程领域从事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市场行为信用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供应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供应企业遵守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供应企业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受到国家或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本市首批实施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的范围包括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建筑外窗、塑料管材管件等4种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企业。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逐步建立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库,以便于开展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供应企业在向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供应产品前,先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经销(代理)企业在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前,应取得所经销(代理)产品生产企业的正式授权。
供应企业应向施工单位索取所供应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号和工程名称等信息,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获得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监管系统申报其产品供应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的供应企业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业绩信息,由监管系统自动从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采集。
(二)国家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其他省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供应企业通过监管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国家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监管系统自动采集相关信息。其他省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供应企业参加行业标准制定、取得创新成果、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通过监管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监管系统自动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供应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监管系统将自动从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采集相关信息。
(二)供应企业所供产品的见证检验不合格信息,监管系统将自动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采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国家相关部门、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发的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的文书后,应及时将相应供应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供应企业可登录监管系统查看本企业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的供应信息和市场行为信息,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授权经销(代理)企业的授权管理,并对其授权经销(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负相应责任。
(二)供应企业发现本企业申报的产品供应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三)供应企业对市场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申诉,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每个供应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积分-不良行为积分-10×(发现不良行为的工程数)÷(供应本市工程总数)。基础分值为60分,信用评价得分最高为100分。
两年内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没有产品供应信息的供应企业,不参与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供应企业良好行为积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业绩满分为10分;表彰、奖项满分为10分;标准制定、科技创新满分为10分;社会责任满分为10分。具体分值参见《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供应企业良好行为积分和不良行为积分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累积记分。
第十五条 监管系统每天自动按照评价标准对供应企业两年内(截至评价当日)的市场行为信用进行评价,并于次日9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及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供应企业名单。
供应企业可登录监管系统查询本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及记分明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应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逐步将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材料招标评审因素。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
1、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场所公布供应企业名单;
2、鼓励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优先选用。
(二)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40分以上(含40分)的:
1、可对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约谈;
2、列入本市重点监控供应企业名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对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1、得分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
2、因供应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严重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3、因供应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4、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查验和采信供应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供应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调整实施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的供应企业范围。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
信用评分标准
信息类别 | 加分项目 | 分值 | |
良好行为信息 | 供应业绩信息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1至5名 | 10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6至10名 | 9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11至15名 | 8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16至20名 | 7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21至25名 | 6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26至30名 | 5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31至35名 | 4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36至40名 | 3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41至45名 | 2 | ||
供应量排行同类材料45至50名 | 1 | ||
其他一年内有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信息的 | 1 | ||
获奖信息 | 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 | 5 | |
获得国家级专业协会奖励、表彰的 | 4 | ||
获得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 | 4 | ||
被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A级的 | 4 | ||
被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的 | 3 | ||
科技 进步 信息 | 参与制定国家相关标准、行业相关标准的 | 5 | |
参与制定北京市相关地方标准的 | 3 | ||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 | 5 | ||
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鉴定的 | 3 | ||
社会责任信息 | 参与援建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 2 | |
参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 2 | ||
信息类别 | 减分项目 | 分值 |
不良行为信息 | 向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供应信息的 | 2 |
向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申报虚假供应信息的 | 5 | |
经销(代理)企业未取得生产企业授权,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材料的 | 5 | |
申报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时,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 5 | |
申请列入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目录时,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 5 | |
在建设工程材料招投标时,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 5 | |
向建设工程提供虚假供应合同、产品出货单的 | 5 | |
向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 3 | |
向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不齐的 | 2 | |
向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见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 2 | |
向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和包装的 | 5 | |
在本市或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材料质量不合格被通报的 | 5 | |
在本市或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材料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未配合工地进行整改的 | 5 | |
拒绝接受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政府相关规定组织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 | 5 | |
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不良行为被国家主管部门或本市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 5 | |
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不良行为发生社会群体性投诉的 | 10 | |
供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材料,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 10 | |
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 10 | |
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材料的 | 10 |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