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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动“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要件、优流程”顺利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

  (四)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以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检查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办理辖区内其他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检查工作。已通过审核的预、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由原预、实测绘成果审核部门重新办理审核。

  三、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登录首都之窗,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确认”后,选择“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下载,以下同);

  2.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

  3.其他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2)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房屋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房屋应办理规划验收的,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5)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文件复印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7)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8)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9)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来源文件。

  (二)已通过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再次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2.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

  3.其他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2)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文件复印件;

  (3)测绘成果较上次审核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5)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7)新增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8)翻、改、扩建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9)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6.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8.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

  9.其他材料:

  (1)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2)房产预测绘成果中,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3%以内的楼栋,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原件;

  (3)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审核通过的房产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提交变更材料、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5.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8.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

  9.《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1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

  12.其他材料:

  (1)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2)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3)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不符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

  (4)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原件、实预测楼号对照表原件。其中,分套(间)布局情况较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复印件;

  (5)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变化超过限定范围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原件;

  (6)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其中,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7)居住项目提交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复印件;

  (8)审核通过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提交变更材料、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办理审核手续的房产测绘成果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要求

  1.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必须与住宅平房自然状况一致,并在成果中对住宅平房的通道、廊等实际建筑状况进行标注。

  2.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与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一致。

  3.翻建的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与原不动产登记文件记载和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一致。

  4.自然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间数、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应与原不动产登记文件记载相关内容一致。

  (二)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产测绘成果要求

  1.所有房屋房产预测绘成果必须与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保持一致,所有房屋房产实测绘成果必须与房屋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2.所有房屋应当以“幢”为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并以“逻辑幢”为单位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可按幢、层、套(间、单元)划分面积测算基本单元,房屋面积测算基本单元是有固定实体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最小面积测算基本单元为套(间、单元)。除划分逻辑幢、划分车位外,禁止以任何虚拟界限或实地划线的方式划分面积测算基本单元。

  3.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由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房产测绘机构生产,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其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标准样式和统一数据格式。

  4.除特殊规定外,房产测绘成果中房屋建筑规模、层数、外围轮廓、平面布局、最小面积测算单元划分、各用途房屋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数量指标、部位、房屋坐落与各单元编号等内容必须与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内容相符,必须与人防、房屋交易、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物业、公安等管理部门的现行相关要求相符。

  5.房产测绘成果中面积计算的基础、口径,专有共有部位的划分以及共有部分房屋面积的分摊计算,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

  6.房产测绘成果中各类信息数据录入必须完整、准确,各信息数据间内在逻辑关系正确。

  (三)提交材料要求

  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外,所有纸质材料应以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各材料须填写起止页码;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wlp数据包(住宅平房除外)、word版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住宅平房及不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除外)、CAD成果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及房屋面积测算草图除外),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应加盖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取得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应逐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由产权人签字确认。

  六、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程序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依申请启动,根据明确的操作要求审核,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材料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与决定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决定人员对审核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审核核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告知人员。

  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实测绘成果在审核环节应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内容为通道、廊等建筑状况和房产测绘成果中对通道、廊等标注情况。住宅平房实地查看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审核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查看,测绘人员、建设单位人员或产权人应当配合实地查看工作并参加查看(住宅平房使用非新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时,测绘机构无法安排测绘人员参加查看的,可予免除配合查看)。住宅平房实地查看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实地查看记录单,审核人员认为重要的事项应当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资料留存。住宅平房实地查看结束,审核人员、测绘人员(上述免除情形除外)、建设单位人员或产权人应在相应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三)告知与送达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未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连同《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并送达申请人。

  已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建设单位网上提交实预测数据对应结果。实预测数据对应符合要求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并送达申请人。建设单位因实测绘成果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应将已制发的《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原件退回原审核部门。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重新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除住宅平房以外,其他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外的登记工作使用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不属变更审核应提交材料,不属变更审核通过后应送达内容。

  审核未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还应当随《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出具未通过具体原因送达申请人,同时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待修改数据包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

  (四)办理时限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用章要求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应在材料正面右上角逐页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并填写日期。“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定的印模(见附件)由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执行。此前市建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的在审房产测绘成果,仍按原规定审核。

  本通知自执行日起,下列文件废止或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1.废止的文件包括: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有关内容填写及变更的通知》(京建权〔2006〕97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已建成非住宅项目房屋分割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4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125号)。

  2.下列文件中,关于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或审核(转化楼盘表)的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第三、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192号)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第一、二、三条。

  附件: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印模式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 月21日

  附件

  印 模 式 样

  整体印章大小:59×24mm

  字蓝色高度:5.0mm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

  日期

  审核部门名称

  

  外框蓝色宽度:0.8mm

  注:审核部门名称应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具体名称(可以简称),如“东城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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