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1日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86号

  单位名称:北京缘爱吉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照

  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6层2-1902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Q1CP37

  因你单位北京缘爱吉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9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6层2-1902,于2020年1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式营业,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包括住房租赁业务。你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10249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前改正该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2025年10月27日和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对北京缘爱吉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北京缘爱吉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缘爱吉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查处通知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200B04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86号),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8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处

  2026年5月21日               

智能问答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