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的通知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简化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改造工程,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回执并进行抽查。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微改造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 (二)其他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程除外。 三、办理部门 小微改造工程告知承诺管理由工程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申报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前,应当确保小微改造工程符合下列要求: (一)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二)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作内容 (一)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事项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全部内容。 (二)申报。小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承诺小微改造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填写并提交《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1)、《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办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管理回执》(附件3,以下简称《回执》)。 (四)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五)申报途径 1.线下办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报后应当场出具《回执》。 2.线上办理:在线平台升级后,也可采取线上办理,由在线平台0.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抽查力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回执》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小微改造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以按比例进行抽查为主,抽查比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向社会公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联合消防救援机构每季度定期专项等其他方式进行抽查。 (二)加强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应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三)强化信用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发现未履行承诺的,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小微改造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故意划分为若干小微改造工程,规避申请。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技术指导,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本市另有要求的,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部分类型场所依法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2.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