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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行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的规定,现就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的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

  二、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申办单位首先应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bjjs.gov.cn),按照网上提示内容如实填写,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申办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网上提示要求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窗口办理备案:

  1.《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审查、决定和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申报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符合备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并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同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备案企业相关信息。

  三、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的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企业注销的,应于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表.doc

2010年9月29日

  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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