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本通知所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情形。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设置了不予处罚裁量阶,依法明确了每类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辐射的区域范围和人群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消除影响)的情形。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造成影响相对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案件情节,依法对符合法定标准的案件合理的适用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其规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因《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列举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属于“初次违法”的信息,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查询核实。 “危害后果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管理秩序损害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轻微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消除影响)的情形。 (三)不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原则上,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违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事项等,不列入清单范畴。 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调查,阻挠调查取证的,不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各部门在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守法律和安全底线,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 (二)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各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充分研判,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不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详细说明,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并按照要求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填报、上传案件信息。 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不向社会公示,不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执法部门应认真总结并及时反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施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执法工作实际,对清单事项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