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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备案工作划分原则。区住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由本区备案机关负责;对于市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由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区住建委备案机关负责。

  二、备案机关应于备案事项受理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事项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决定不予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

  备案机关不得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出具为由,对申请的备案事项不予受理;不得向申请备案的人员增加政务服务体外循环的其他非备案必要资料和内容。

  三、备案机关应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执行备案工作要求。对于备案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情况、问题困难,应及时填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情况、问题困难处理建议表》,市住建委将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并对适合出台“小切口、微改革”政策措施的内容进一步研究推广、出台制度。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备案机关,市住建委将对该备案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优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后,应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早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审批端功能。备案系统审批端增加备案办理“倒计时”功能,将备案机关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设为节点,以此时点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时,并短信通知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办理时限起始时点。备案系统审批端增加备案机关一日办结率的月、季、年度的统计功能。备案系统审批端增加系统技术问题在线解答功能,提供人员解答的联系电话。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情况、问题困难处理建议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        

  (联系人:刘文举;联系电话:1381114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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