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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程序,打击违规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要求,本市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
(二)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对于在综合改造工程中有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将其从《名册》中清除。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改造工程任务重、管理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期时间紧的特点,切实加强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要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房屋结构形式、区域地理位置和工程实践经验等因素,科学确定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规模效益;要科学制定本区县综合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计划。
(二)各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区县政府制定的招投标工作计划,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同步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招投标工作的调度,把握招投标工作节奏,细化每个项目的招标计划。要每周召开一次招投标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执行既定招投标工作计划时遇到的问题,推进项目进度。
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采取提前介入、靠前服务的方式,督促和指导实施责任主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招投标计划,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做好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相关工作。在启动项目招标工作时,应当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确保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每周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及招投标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内容应当全面、系统,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优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区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审批公示、监督检查、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一)明确招标启动条件
1.实施增层改造方案的综合改造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房屋产权文件;
(2)增层部分的立项批复文件;
(3)增层部分的规划意见书;
(4)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增层部分的规划许可证书在开标时予以核验。
2.不实施增层改造的综合改造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确认文件;
    (2)综合改造工程规划备案手续。
    (二)实施招标事项并联办理。招标人具备启动招标的条件,在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招标方式抄报、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投标人资格条件登记及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三)推行示范文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
(四)优化招标工作。招标人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择确定投标人后,可以直接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不需再发布招标公告。在保证招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工作时限,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四、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审批进度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综合改造工程是市政府拟办的重要实事项目,时间紧、任务急,抓好招投标工作对综合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确保首都城市安全的高度,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并联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整合行政审批和监督手续,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综合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1.坚持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备案时限7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合同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均调整为即时办理。
办理人员接到有关申请后,立即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即时进行审查,并即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即时制发有关文书,不得要求申请人另日取件;不符合受理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即时告知申请人。
2.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依法调整为3日,且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工作日。
3.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规范管理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加强对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加强市和区县两级工作的协调配合,规范管理行为,构建上下协调、横向联动、一体化运行的监管服务体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综合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督促各区县严格落实各项招投标管理措施。
1980年以后建成房屋建筑仅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可以不在《名册》中选定工程参与单位,其余工程招投标程序参照此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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