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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

  (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二)渣土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碍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运输和消纳费用。

  (三)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中除弃土(石)方和渣土项目外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和废弃物、办公生活垃圾、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废弃物和其它弃料等的运输和消纳费用。

  本通知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产生的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桩头、土壤中的填埋垃圾等。

  二、计价要求

  (一)依据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规定,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并在汇总计算表格中单独设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项目及表格填报要求。

  弃土(石)方、渣土项目的招标工程量,由编制人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本通知规定单独计价,并在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综合单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弃土(石)方、渣土消纳费用根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自然密实状态的容重(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等计算确定。

  (四)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遵照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填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的价格,但不得低于成本。

  三、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附件1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执行概、预算书编制当期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单独补充列在各专业定额的措施项目章节中,并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和税金。

  (三)在施工发包前,发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市场调研情况,编制建设工程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四)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项计价和汇总填报;合同协议书应单独载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参照上述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五)发包、承包双方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法。

  (六)本通知与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与现行造价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四、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量清单编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京建法〔2017〕27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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