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外资银行在京机构、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小额贷款机构: 为贯彻《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第二套住房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在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附件1)申报家庭住房情况。 贷款人应根据申报情况、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征信查询、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 三、经借款人申请或授权后,贷款人指定部门每日汇总查询需求,登陆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四、贷款人登陆查询系统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注册并领取钥匙盘。申请时提交系统钥匙盘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保密承诺书等材料(附件2、3、4)。 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防止借款人隐私泄露。 五、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人应依法采取包括资产保全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经严格审慎程序进行认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