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自住型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9日 |
近日,市住建委正式出台《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自住房房源、申请、摇号、选房、违规处罚等各环节全部向社会公示,保证信息全透明,并对摇号和选房两个核心环节进行公证,保证销售全监管。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10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后,自住房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2013年,全市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22块、227万平方米;2014年至今,供地10块、102万平方米。首个自住房项目“恒大御景湾”已完成网上登记,14.8万户家庭申购,现正在进行现场资格初审;金隅、富力、建工等已取得自住房地块项目,也将在近期陆续进入申购环节。 为确保自住房销售的公平和公正,市住建委于去年11月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27日-12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反馈积极,共收到800多条意见建议,总体表示认可和支持,关注的重点是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市住建委结合征集意见和相关单位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完善。 该负责人强调,购房人一定要如实填报材料,否则,如果在网上填报和初审环节提交假信息,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骗购家庭名单记入购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天。 ●选房全程公开:开发企业在选房的5个工作日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选房时,严格按照摇号顺序组织进行,选房过程必须对社会公开。 ●违规处罚公开:对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将骗购家庭名单记入购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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