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后租赁管理等工作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6日 |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完善社区物业服务,确保公租房家庭住得进来、住得安心;同时要求承租家庭安全、合理使用房屋。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正式出台《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3] 1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和服务的主责单位,应当承担家庭办理入住、租赁合同管理、租金收缴、房屋使用监督、物业服务监督、房屋维护等职责。产权单位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设置管理服务站,按房屋套数规模配备管理员,在承担租赁事务工作的同时,还负责受理承租家庭合同变更、房屋调换或调整、退出的申请。租赁管理服务站还为承租家庭提供房屋维修等租赁服务,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房管员每季度对已入住家庭进行入户检查,了解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承租家庭的违规行为,并定期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其次,《办法》在现有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特点提出物业服务规定,新建公租房应预留房屋作为产权单位租赁管理服务使用;集中建设的公租房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公租房将与同一物业区域的房屋实施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定期检查、抽查、走访等方式,对房屋使用情况、产权单位和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租家庭出现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承租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进行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涉及租赁管理、物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在《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媒体关心的因家庭自身原因如何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地点,以及承租家庭适龄子女入学等问题,《办法》正式实施后,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房屋调换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后,与有相匹配调换意愿的同套型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暂无匹配的将纳入市公租房信息管理平台轮候。同时,为解决承租家庭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市住建委与社会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也将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