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智能问答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现行有效

我市发布《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5日

  为促进通州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 5 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购买通州区商务型公寓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知》规定,通州区商务型公寓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知》明确,通州区新建商业、办公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用途销售,只能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且上述单位购买后再出售时,仍须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次日起,居民家庭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今后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5月5日前已由居民家庭或个人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再次出售时可按之前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其他规定不变。

【大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