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以自有住房或者伐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已按规定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可以适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可接《公》第一条规定享受增造份称收优惠,征收率5降至1.5%;企事业单位、社会区体以及民仕纽织向专业化视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江房或《公告》所述保疆性赁住房的,可按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税率由12%降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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