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典型案例(一)
【案例情况】
某施工总承包项目资格预审评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后发现,某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声明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6.24%,但根据其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实际计算数值为74.33%。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申请人的声明作为评审依据对该评审项进行打分。
【专家处理处理及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规定,要求评审委员会纠正错误。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约谈、记分和暂停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资格的处理。
【特别提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明确,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扫描件。评标专家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或评标时,应当认真学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有效证明资料进行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证明文件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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