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楼盘表数据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5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测绘机构等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和《关于规范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文号)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申请变更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中楼盘表测绘数据的单位,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需变更系统中测绘数据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网上提交关于修改测绘数据的申请,并持申请书原件(样本详见附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至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以下简称市测绘所,东城区青年沟路4号楼)申请变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测绘所负责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条件的数据,进行审核并予以更改。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进行房屋相关数据修改:
1、经规划设计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面积、楼层层数及住宅户型的;
2、在分摊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同一楼层商业、办公单元进行拆分或合并;
3、因测绘单位计算或填写失误,重新修改数据的;
4、已预售、抵押或被限制房屋的相应数据修改应征得预购人、抵押权人和限制机关的同意;
三、修改房屋面积数据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前后的测绘报告书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2、修改后数据的电子文件一份(包括数据包、测绘技术报告书)
3、施工图纸变化的,提供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只提供变化部分,验原件留复印件)
4、开发企业和测绘单位共同出具关于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没有变化的说明(原件)
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
(1)公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变更说明一份(原件)
(2)预购人对新分摊原则和部位变化确认的补充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5、该楼栋内房屋已有预售的,提供预购人同意户型或面积变更的补充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6、住宅类房屋户型调整的,提供规划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备案通知单》(验原件留复印件)及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8、由于测绘单位计算失误,房屋面积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预售面积数据修改的需提供:测绘单位出具的相关失误问题的说明(原件)
四、房号编排方法和楼层变更的,需提交变更房号后测绘技术报告书及该楼栋内已预购人同意房号、楼层变更的补充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楼栋中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房号和楼层变更时须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六、已被司法机关限制的房屋,其面积、房号、楼层均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有司法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
七、变更楼盘表预售房屋数据的工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
2、登陆后在左侧菜单的“楼盘管理”→“变更”→“申请”中,点击“新增”;
3、在新增的记录中,填写需变更的数据,保存后点击“提交”;
4、持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至市测绘所,申请变更楼盘表内相关房屋数据。
5、市测绘所审核纸制材料与网上修改房屋数据是否一致,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中点击“完成”,楼盘表内数据即时更新为修改后的数据。
说明:为再现办理业务的真实情况,已办理完毕业务流程中的数据仍显示为修改前的数据。
6、市测绘所更新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公示的数据,并将提交材料归档。
八、申请预售许可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变更预测或实测房屋测绘技术成果的,需持相关申请变更的材料到房产测绘大厅重新进行房屋测绘成果汇交备案。
九、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数据变更的,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有关流程进行办理。
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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