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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识设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2024年3月13日至3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识设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不强制要求永久性标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的建议,经研究拟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

  2.关于“单位工程的界定不清存在歧义”的建议,经研究拟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2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3.关于“明确市政线性工程(雨水、污水、热力、给水、中水、燃气等单位工程)永久性标识设置部位”的建议,经研究拟采纳。拟在《通知》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相关表述“市政线性工程(雨水、污水、热力、给水、中水、燃气等单位工程)永久性标识可设置在工程起点或阀室内明显部位”。

  4.关于“永久性标识相关质量责任可以适当引用其他层级更高的法律法规”的建议,经研究拟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为本条已经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质量责任,不再引用更高层级法律法规原文。

  5.关于“明确新开工的工程还是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建议,经研究拟采纳。拟在《通知》第七条增加相关表述“《通知》实施后,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

  6.关于“不在永久性标识中明确竣工日期”的建议,经研究拟采纳。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工程竣工日期不在永久性标识载明内容范围内,因此,拟修改附件永久性标识样式。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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