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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8条。经逐条认真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物业服务费收费率、业主满意度的计算方式不明确,明确以户数为基数来计算”的建议,我们予以采纳,在征求意见稿附件1《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制度》中,增加了“物业服务费收费率、业主满意度以户单位计算”的内容。

  、针对信用评估“增设30分扣分项,用于物业公司主动违法的情形。如第四条中的第三款:(三)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的建议,我们暂未予采纳,未予采纳的理由:当前未设定30分扣分项,后续我们将统筹研究。

  三、针对“将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行业自律,提升服务中,推动行业主体全面知法、自觉守法、服务依法’修改为‘推动行业主体全面守法、自律诚信、依约服务’,从法律、诚信、履约三个层面构建”的建议,我们予以吸纳,在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推动行业主体全面守法、自律诚信、依约服务”。

  四、针对“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第二条修改为:本制度所指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信用等级主要判定因素包括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因违法、违规、违约问题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权力部门产生行政处罚、司法执行等信息,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信息,以及合同履约信息等。”的建议,我们部分吸纳,在征求意见稿附件2《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中,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制度所指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信用等级主要判定因素,包括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因违法、违规、违约被行政处罚、司法执行及督促整改,合同履约及受到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对“第四条(七)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市级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信用行为直接判定为D。”“第五条(七)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区级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信用行为直接判定为C-”“第六条(八)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街、乡镇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信用行为直接判定为C”等三条建议,我们未予采纳,未予采纳的理由:专项治理项目主要为各区、街乡镇主动上报的治理项目,且信用评价中已考虑治理类小区的有关因素,故不宜作为直接判定信用具体等级的依据。

  六、针对“考虑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否为相同的实控人(自然人)物业公司的实控人及其直系亲属、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是否为刑满释放人员或有犯罪前科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依旧采用前期服务合同业委会是否正式成立,符合以上情形之一,风险评估直接为D(重大风险)”的建议,我们暂未予采纳,未予采纳的理由:相关情形涉及事项风险程度存在差异较大,如业委会是否成立并不必然直接影响物业服务质量且形成风险,故不宜直接判定为物业服务存在重大风险,我委将进一步综合研究风险判定标准。

  七、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我市近期新出台了综合监管的有关文件,我委将对上述方案结合反馈意见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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