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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做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回复意见(京住审字[2013]95号)

朝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你办《关于外籍人可否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请示》(京朝住保办字〔2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6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外籍或港澳台居民,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按照《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后做好住房保障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240号)相关规定,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再审核家庭收入情况,其家庭收入以民政部门核定的收入为准。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外籍或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住房证明。

  请你办根据上述政策口径,做好申请人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核工作。

  此复。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抄送:各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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