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3]58号) |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保【2013】24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3年4月18日(含)之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并已经取得备案资格,但尚未配租配售的家庭。 二、核查内容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是否存在申请时虚报收入资产、瞒报住房及轮候期间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 三、核查方式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与市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信息系统进行对比,核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并将上述核查数据反馈各区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房产交易信息系统对比,全面核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 四、核查要求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初核房产对比数据及收入、资产对比数据对超标家庭情况,按照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汇总: (一)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时虚报收入资产、瞒报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轮候期间购买住房的,超出准入标准的; (三)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轮候期间的收入、资产超标的,包括:(1)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在轮候期间收入、资产超出准入标准的;(2)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在轮候期间收入、资产超标的;(3)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满三年轮候的家庭,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 五、处理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汇总材料于2013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电子数据发bzbzsc@sina.com。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区(县)上报材料结果汇总分析后,将核查处理方式通知各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复核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