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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要求,在通州区工作的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单位应在我区登记注册且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及非盈利组织除外)。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当月前应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和连续缴纳5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工作业绩突出,对工作单位有特殊贡献的,经单位推荐可将工作年限缩短至3年。
    二、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三、3口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含)、4口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13万元(含)。我区根据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情况对上述条件及规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为企业配置公共租赁住房。本文件中所指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不包括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区委组织部确定的人才。上述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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