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中第二十七条提到的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应如何落实?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本条规定: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这是在总结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以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的公共建筑为管理对象,明确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评估制度,从电耗限额管理过渡到全能耗定额管理,依托能耗标准迈向公共建筑能效评估分级管理。 本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按公共建筑隶属关系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公共机构所属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是国有企业所属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负责落实,三是非国有单位所属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