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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一、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本次调整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依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次调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听证标准中“较大数额”标准,是出于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考虑。现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已执行20余年,不再适应北京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现行的《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我委依法有权调整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经慎重分析,调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听证标准中“较大数额”标准,符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要求。

  二、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听证标准的调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依法明确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新听证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明确了“较大数额”认定标准

  新听证标准将原有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从“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调整为“拟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的罚款”。同时明确“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三、 《通知》出台的主要考量是什么?

  答:依法明确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是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住建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明确现有“较大数额”认定标准是因为现行听证标准不再适应北京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我市其他委办局陆续出台新的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普遍调整了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经慎重分析我委行政处罚职权,比照我市其他领域行政执法听证标准,调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听证标准中“较大数额”标准,符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要求。

  四、 《通知》的实施日期?

  答: 《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实施后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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