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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培训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技能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及相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培训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工作需要,选择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并择优推荐承担相关工种财政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单位。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等相关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五、经选择推荐的培训单位要按照《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0]226号)规定,严格按培训大纲要求及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规范培训办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六、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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