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2-京建法〔2011〕5号.zip

【大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