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失效)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几点说明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几点说明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近期,部分租赁企业由于没有认真阅读《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导致对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制度产生了误解。为此,我处作出如下几点说明:

  一、《办法》是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47号令)第十九条制定的具体措施,文件颁布依法合规。《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管理。

  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办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同时“一星级”的标准是参照原“资信等级三级”标准而确定的。因此,根本不存在“淘汰一星级租赁企业”的说法

  三、为鼓励中小租赁企业发展壮大,我们采纳了部分中小租赁企业的合理化建议,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该文件目前正在市住建委网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文件专栏上公开征求意见,准备于近期正式印发),并明确规定“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因此,根本不存在“歧视一星级租赁企业”的说法。

  四、新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后,根据我们测算,预计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的租赁企业可以占到80%左右。而目前原资信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租赁企业仅占22%,资信等级为“三级”的租赁企业占78%,所以说信用评价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小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原来资信等级制度相比,对租赁企业的评价更加客观、全面、系统、合理,实际上更有利于中小租赁企业的发展。

  五、请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正确解读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的根本目的,全面了解信用评价的相关政策,不要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更不能片面理解。我们欢迎广大租赁企业和各位专家通过合法渠道向我们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为行业发展和规范行业管理献计献策。

  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2015年12月18日

【大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