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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2〕4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有关规定,现就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

    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从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撤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资质申报渠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应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9.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0.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1.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类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2. 初级职称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页面);

    13.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页面)。

    三、资质许可

    (一)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重新核定手续时,应向初审部门提交重新核定资质申请,并附《资质撤回决定书》,符合申请条件的,方可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

    (二)审查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后,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对除工程业绩外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三)决定

    经审查,符合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予以许可,并发还原有资质证书;不符合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定,符合相应标准的,予以许可,打印新的资质证书,原有资质证书作废;未达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不予许可,注销被撤回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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